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5/0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應募人之 選擇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辦理之。 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以強化公司營運所需技術、業務或關鍵原物料及零組件之 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應募人如為關係人或內部人選擇方式與目的為考量潛在應募意願、發行作業時程及資 金募集之時效,以確實在時程內完成私募。名單將為: (1)董事:趙元山、任昭銘、方震銘、洪玟琴、周惠國、鄭優、蔡文精。 (2)監察人:陳志睿、呂正東、蘇程裕。 (3)經理人:吳育宜、王蓉軍、李志宏、葉文國。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普通股8,500萬股額度之範圍內。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普通股8,500萬股額度之範圍內。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考量其有限制轉讓之情形,擬以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 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在不違反上開原則下,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視當 時市場狀況及在符合上述規定為依據下訂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償還銀行借款或充實營運資金或購置機器設備或轉投資或為策略 聯盟發展相關事務使用。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 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股權關係;另透過授權 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 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 普通股於發行後三年內原則上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發行滿三年後,擬依 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私募普通股案之發行價格(除私募訂價成數外)、發行條件、發行辦法及其他 事項,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場狀況變化,而有變更之必要時,擬併 提請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2)擬提請102年度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於適當時機,視當時金融市場狀況,以私募 之方式辦理普通股現金增資或私募轉換公司債,自股東常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 一年內,採擇一或搭配,一次或二次辦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