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4/01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灣銀行、玉山商業銀行 、全國農業金庫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臺灣土 地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高雄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南商業 銀行、新加坡商星展銀行等15家銀行。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甲項自首次動用日起算三年,並得延長二年;乙 項自首次動用日起算三年;丙項自首次動用日起算三年。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新台幣27億元聯合授信合約。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建置觀音三廠廠房及其附屬設施暨購置 機器設備及附屬設施、償還金融機構借款暨充實中期營運周轉金。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建置觀音三廠廠房及其附屬設施暨購置機器設備及附屬 設施、償還金融機構借款暨充實中期營運周轉金。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