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證券交易法所訂資格條件選任獨立董事之相關訊息 本公司第六屆董事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依公司章程規定決議於民國112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其中三名為獨立董事,獨立董事選任採公司法第 192條之 1之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公司章程第 17條之 2。本公司於112年3月7日董事會召開公告中載明,受理獨立董事提名暨選任方法,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獨立董事應選名額為三名,股東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凡欲提名獨立董事之股東,請於112年3月17日至3月27日止,檢附被提名人姓名、身份證明文件、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寄 (送 )達本公司財務處(地址: 新竹市東區慈雲路118號19樓之8)。 於上述提名受理期間,本公司僅接獲董事會提名之獨立董事候選人,並於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受理期間以書面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辦理提名事宜;另於提名受理期間後,董事會於112年4月 18日審理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經評估蘇鵬飛先生、丁健興先生及單庶君女士學經歷及專業素養均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三、四條及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故於董事會討論通過並提名蘇鵬飛先生、丁健興先生及單庶君女士為本公司第七屆獨立董事候選人,送請股東常會選任之。 本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採提名制度之候選人名單,其資格條件符合情形如下: 姓 名 | 學歷 | 經歷 | 所代表之政府 或法人名稱 | 被提名人 | 是否已連續擔任三屆 獨立董事/理由 | 類別 | 蘇鵬飛 | ‧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 ‧國立交通大學控制工程(電機)學系學士 | ‧開發科技顧問(股)公司AVP ‧旭聯科技(股)公司總監 ‧花旗銀行企業金融部 ‧晟業資產(股)公司資深副總經理(現職) | 無 | 獨立董事 | 否 | 丁健興 | ‧清華大學工業工程與工程管理系研究所 | ‧訊舟科技(股)公司:董事 ‧青雲國際科技(股)公司:董事 ‧立萬利創新科技(股)公司:獨董 ‧昂迪資訊(股)公司總經理(現職) | 無 | 獨立董事 | 否 | 單庶君 | ‧國立台灣大學財金所(EMBA) ‧美國紐約市立大學柏魯克分校財務碩士 ‧英國聖安德魯斯大學商業學位 | ‧新禧悅(股)公司監察人 ‧崇越工程(股)公司監察人 ‧新加坡大華銀集團財富管理董事 ‧閎博科技公司財務長(現職) | 無 | 獨立董事 | 否 | 莊碧陽 | .美國西德州農工大學企管碩士 .清華大學化工碩士 .清華大學化學學士 | .永記造漆工業(股)公司獨立董事 .達邁科技(股)公司監察人 .達能科技(股)公司董事 .永勝泰科技(股)公司董事、總經理 .聯仕電子化學材料(股)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成國化學(股)公司總經理 .聯成化學科技(股)公司董事、協理 .雷大光電(股)公司董事長(現職) .旭谷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現職) | 無 | 獨立董事 | 否 |
本公司於112年5月 31日股東常會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九條規定,選任獨立董事蘇鵬飛、丁健興及單庶君三人,其選任結果如下: 職稱 | 被選舉人姓名 | 當選權數 | 獨立董事 | 蘇鵬飛 | 37,674,683 | 獨立董事 | 丁健興 | 35,911,064 | 獨立董事 | 單庶君 | 35,850,884 |
本公司於113年5月 24日股東常會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九條規定,選任獨立董事莊碧陽一人,其選任結果如下: 職稱 | 被選舉人姓名 | 當選權數 | 獨立董事 | 莊碧陽 | 43,335,380 |
獨立董事所具專業資格及符合獨立性情形如下表所列: 條件 姓名 |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蘇鵬飛 | - | -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0 | 丁健興 | - | -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1 | 單庶君 | -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0 | 莊碧陽 | - | -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0 |
註:各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 V ”。 (1)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 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 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0%以上,未超過 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2) 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